公會介紹
關於本會
本會名稱為台中市玩具商業同業公會,
為依據商業團體法暨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設立之商業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本會以本會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
並謀劃工業之改良推廣,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本屆理事長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TTBA全體會員對於臺中市玩具商業同業公會(簡稱TTBA)的長期支持與厚愛。我很榮幸成為第13屆理事長,並承諾將全心全意為這個公會的未來而努力,並努力推廣跨世代、跨領域的合作,來傳承台中市的玩具商業產業。
臺中市玩具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72年8月8日成立,迄今已有四十多年的歷史。這段時間,我們見證了市場的變遷,也共同經歷工廠外移及少子化等的許多挑戰。然而,我相信在每一個挑戰的背後,都蘊含著新的商機。疫情後,現在是時候攜手迎接未來,共創屬於我們的新紀元了。
TTBA的願景,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重點:
- 促進產業升級:玩具產業一直都是一個充滿創意和潛力的領域。我們將積極推動跨域合作,支持本地企業的研發交流工作,以提升我們的競爭力,並創造更多的商機。
- 加強會員間的合作:我們的會員都有一顆赤子之心,生產、製造、銷售、推廣玩具的公會是一個團結的大家庭,我們將促進更多的會員互助合作,分享經驗和資源,共同成長。
- 提升品牌知名度:我們將積極參與各類型的行業展覽和宣傳活動,提高臺中市玩具商業同業公會的知名度,讓更多人了解我們的新價值和對家庭代間教育的貢獻。
- 推動環保和社會責任:我們將鼓勵會員企業採取環保措施,並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以回饋社會,展現我們的社會企業責任。
- 提升教育和培訓:我們將建立培訓課程,幫助會員提升專業知識和技能,以因應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
總結,我們的目標是讓臺中市玩具商業同業公會成為一個有影響力、創新力、具有社會責任感的組織。我相信,只要我們團結一心,攜手合作,我們一定能夠實現這些目標,為我們的公會和產業創造一個更加繁榮的未來。
最後,再次感謝各位會員的支持和信任。我期待在未來的日子裡,能夠與大家攜手前行,共同迎接新的挑戰,創造更多的機會和成功。
第十三屆理事長 林玫芸
台中市玩具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72年8月8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106年4月7日經本會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重新制定
106年5月3日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中市社團字第1060046149號函備查
107年6月1日經本會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定通過
107年7月11日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中市社團字第1070075439函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臺中市玩具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商業團體法暨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設立之商業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並謀劃工業之改良推廣,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中市。
註:會址不必詳列門牌號碼。
第二章 會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玩具業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玩具業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區域內經營玩具產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之公司、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應填送入會申請書連同商業登記證照影本,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會員,並由本會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連同商業登記證照影本各一份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前項會員應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八條、會員公司行號因廢業、改業或遷出本會組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第九條、會員代表以會員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現任職員年齡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條、本會會員公司、行號推派會員代表人數說明如下:
- 公司會員:具擔任理監事及會員代表資格,每次會議或聚會代表1~2參加人。
- 個人會員:不具擔任理監事、具擔任會員代表資格,每次會議或聚會僅可1人參加。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依法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等。
第十三條、會員推派會員代表時,應以書面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性別、入會日期、所屬公司行號及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信地址、身份證字號及2吋照片報送本會。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有第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所屬公司行號應另派代表。
第十五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會員在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會員代表是否改派,逾期不聲明者,視為續派。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十六條、本會對會員公司行號應設置會員會籍登記簿(卡),於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個月前辦理會籍總清查,如發現會員有本章程第八條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應由理事會通過後註銷其會籍,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發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數之半數。
第十八條、本會對所屬會員應發給會員證書,載明會員名稱、負責人姓名、入會日期、公司行號地址及發給日期;對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 發給會員代表證。
前項會員代表證,應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性別、入會年月日、所屬公司行號及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身份證字號、並黏貼相片。
第十九條、本會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下罰鍰。
第二十條、會員不按照本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本會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依法追繳。
第二十一條、會員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者,經本會查明屬實,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理事九人成立理事會,監事三人成立監事會,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
第二十三條、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六條、理、監事會,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二十八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第三十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滿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三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訂定及修正章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經費預決算。
(四)議決會員之處分。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四)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編造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作報告。
(七)聘免工作人員。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收支預、決算及工作計畫、工作報告。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會置會務人員若干人,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依據理事會決議通過,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應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另委員會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列經費預算,有關工作執行情形,並應提報理事會。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三十八條、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四十條、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四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二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發出開會通知,應檢附會議議程,並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會議記錄分送各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及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他會議之決議如涉及會員權益者,應通知各該會員。
第四十四條、本會舉行各種會議,除討論有關目的事業時,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 派員列席指導。
第六章 經費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
- 公司會員:每年應繳納新臺幣參仟元,一年為一期,應於其首月內一次繳清(每次會議或聚會可以1~2人參加)。
- 個人會員:每年應繳納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一年為一期,應於其首月內一次繳清(不具理監事資格、具擔任會員代表資格,每次會議或聚會僅1人參加)。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舉辦各類事業之委託收益。
(五)基金孳息:各種基金之利息收入。
第四十六條、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七條、理事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四十八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九條、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監事會審查完畢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前項決算金額在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認。
第五十條、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主管機關聲請法院指定之。
本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台中市玩具商業同業公會帳號
戶名 | 台中市玩具商業同業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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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代號 | 8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
帳號 | 2007-01-0001532-9 |